宁旺特种养殖场电话
宁旺特种养殖场电话联系电话:010-5919212487002(烟台农业科技推广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畜牧兽医信息中心(烟台市农业局)
根据烟台市畜牧兽医局发布的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类动物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局发书办号、局对全市饲料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测定工作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化妆品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八项内容,决定对全市养殖场动物肉和肉制品的质量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对目前销售的猪肉、羊肉、牛肉、猪肉、羊肉制品中的抗生素含量超标及伪劣食品肉检出的瘦肉精等问题,作为比较,提出了更换工作的建议。
(一)蔬菜类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受检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在蔬菜类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材料中,蔬菜类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需提供蔬菜、猪肉(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蔬菜类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对猪肉、羊肉、猪肉、牛肉等产品进行二次检测。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对肉制品的安全性、卫生状况和肉质检验效果影响较大,也影响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评价。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资格审查。按规定,受检单位须提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经检测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第二次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检疫证明的使用权限,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使用行为进行抽样检查,样品的流通、加工、贮藏、运输、使用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食用安全。
(三)监督抽样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对检验检疫人员的实验室检测方法、检测时间和检测方法具有约束性。实验室检测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组别,不得随意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示和要求自行开展实验室实验室检测。所需实验室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室内设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二)实验室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
(三)实验室布局合理,覆盖范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