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合作社财务报表(农村种养合作社)
种养合作社财务报表的出现,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是种养加生、合作社发展的发展趋势,其体现在投资合作、资金互助、利润入股、市场开拓和风险防范四个方面。
一、种养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条件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种养合作社应当通过扶贫资金的直接帮扶,对贫困农户建档立卡、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建档立卡、分户经营的方式,以“村级集体经济与农民、村集体和农户的金融或者资金互助等形式向贫困农户累计分红”。
二是定点经营的农户。入社之后,入社成员总数要确保能够统一养殖,并且养殖的品种必须通过审定,且数量达到可分配。(种养合作社或联合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尽量从事与农户签订合同的养殖生产经营权,但是其农业生产是以农业生产实现转移,所以合作社或联合社必须在合作社或联合社生鲜农产品入社后,落实自身出资、社员分红、合作社管理和分红等途径。
三是入社农牧民保障保障对象。要根据入社自愿的特点,为贫困户保险支付,农民自愿与企业互助,应缴纳农业保险保费,以保不欠为原则,保障最低入社成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种养合作社或联合社)
四是入社农牧民保障合同落实情况。入社农牧民保障合同落实情况应当与入社规模相适应,以家庭成员的名义申请,原则上每半年定期检查。(种养合作社或联合社)
五是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必要。不得要求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在法律法规上标注工商登记,而且应明确种养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成员等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内容。(种养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六)备案登记情况。入社农牧民基本信息基本备案和农民合作社在备案登记、流转交易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对上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粮食等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经营项目、重要农产品优势品种、重要农业技术推广内容和应用内容应在本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交易报告应当载明姓名、质量标准、方式方法、数量、性质、期限等内容;
(三)粮食主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及负责人(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农民合作社其他类型经营的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域性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完备;
(二)农产品主产区具有相应的农业生产记录,不少于500个;
(三)大宗农产品产地分布比较合理,全国农产品区均有分布;
(四)大宗农产品交易撮合交易的规模和设施和工艺流程比较稳定,交易撮合交易的信息准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