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种养一体化管理规定(种养一体化家庭农场)
农业部种养一体化管理规定:从事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应的种养技术技能。因此,必须有种养技术技能的种养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有关单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义务。
除此之外,对于种子质量的要求,在播种农作物之前,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其中包括水分、净度、发芽率、发芽势、纯度、净度、发芽势、水份标准、品种纯度、种子净度、品种真实性、品种纯度、品种纯度和转基因检测技术等。
不同种类的作物以及不同的条件适宜不同的种植方式,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示范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标准化生产的指标应当高于大田。
第十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并验收。
第十一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应当与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签订技术方案,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示范项目应具备的农业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标准化示范项目应当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农业水生态系统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农田灌溉水质符合NY5051标准的, 州县农业局公告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