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证要去哪里办理(特种珍禽养殖证好办吗)
特种养殖证要去哪里办理?
1、申请人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2、乡镇畜牧部门审核,并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由乡镇畜牧中心出具书面材料。
3、乡镇畜牧中心出具同意养殖意向书。
4、乡镇畜牧中心对养殖场进行汇总并签字盖章,确认畜禽的数量、品种、数量后,报县级畜牧中心审批。
5、由乡镇畜牧中心审核养殖场、饲料厂、牲口饲料、兽医站审核。合格后报送县发改委,并上报县财政局。
6、县级畜牧中心审批好后,报县级财政局审核备案。
7、市、县畜牧中心与申请养殖场签订养殖协议,双方签订养殖协议。
8、乡镇畜牧中心由县级畜牧中心组织实施,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养殖场、饲料厂的规模、生产机械及管理人员情况,确认养殖场、饲料厂的技术服务情况,核实用药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有效监管责任机制
(一)乡镇畜牧中心应加强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出现的产品和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严肃查处。饲料和兽药的销售、使用环节,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管。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饲料、兽药的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或在使用环节超标的产品,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查处。对兽药残留量超标的,要加大抽检力度。
(三)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不合格的饲料产品时,要及时向工商、质检等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在饲料和兽药使用环节发现饲料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动检机构反映情况,督促企业整改,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进行处理,确保饲料和兽药的安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公安、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饲料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饲料质量不合格,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糟粕、棉粕等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饲料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饲料质量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
(二)饲料经营使用环节发现饲料质量不合格,应当责令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召回违法行为,召回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
(三)饲料经营使用环节发现有霉变、变质、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变、有霉菌、有霉变、有霉菌、有霉菌中毒、有霉变、有致癌、有致癌、有致癌、致癌、有致癌、有致癌、有致癌、有致癌、有致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