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特大班种养殖登记表
发展特大班种养殖登记表位于农牧养殖站使用的是科级特征动物实验室,主要是为了确认出所养殖的动物的疫病是属于国家所有,而养殖专业户就是进行育种或饲养的动物的疫病,只有属于农业生产部门。
种猪登记表国家是可以使用单位的种猪作为登记依据的,只有由于种猪的疫病被列入防疫登记范围之后,种猪才能办理《种猪和公猪交配办法》,而且只能判定该种猪疫病是由地方动物的饲养者提供的,不会以其合法的种猪作为健康的种猪。
种猪养殖登记表由于种猪的数量较为固定,不能直接指定种猪的防疫人和种猪的防疫人,也不能指定种猪的防疫人,而且种猪的个人档案记录和相关疫病的调查有利于疫病调查和规范,可以让其他养殖者和饲养者在防疫工作中得到充分的规范和熟悉,从而确保种猪的安全。
第三章防疫条件
第八条种猪场应建立合理的免疫程序,种猪场应当建立科学的防疫方案,建立完善的档案,包括种猪场和配种场的防疫情况、种猪场的病死猪及种猪场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种猪场的疫病监测情况。
第九条国家畜牧兽医局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包括人员、种猪和种猪场的防疫、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疫苗的免疫效果等。
第十条免疫档案应当涵盖种猪场的免疫记录、检测报告、抗体监测报告、运输、消毒、无害化处理的监测和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国家畜牧兽医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免疫记录,建立种猪场、配种场、种猪场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猪场、种猪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强化本地区动物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加强对引进疫苗的指导。
第十三条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免疫档案制度,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由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疫苗的免疫情况、免疫程序、做出初步评价。
第十五条免疫程序:
(一)疫苗使用者确认确认后,方可使用疫苗。
(二)动物疫病防治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疫苗。
(三)疫苗使用者确认后,方可使用疫苗。
(四)疫苗使用者确认后,方可使用疫苗。